安徽淮北:人员操办婚庆 车队不得超过6辆
导读: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回应社会和群众期待,日前,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淮北市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试行)》。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回应社会和…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回应社会和群众期待,日前,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淮北市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试行)》。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回应社会和群众期待,日前,市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淮北市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试行)》。
《》对全市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范围、规格、报告备案等事项作出了要求,明确了七个不准:不准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不准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不准直接或者变相使用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违反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不准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准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要求,干部和人员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15日内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要求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
《》还要求,全市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广大干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干部和人员违反本的问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行为不、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淮北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等追究责任。
在出台《》的同时,市纪委监察局还积极全市广大干部和人员自觉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以身作则,高标准严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县(区)委应当组织、指导行政村、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制定村(居)规民约等,对本地区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具体规范。村(居)在认真执行本的基础上,应当带头遵守村(居)规民约。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干部以及城乡基层组织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执行。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干部和人员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15日内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干部和人员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入伍、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一般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干部和人员一般不得参加近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赠送礼金、礼品,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
实行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制度。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备案。书面报告或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本人廉洁自律承诺。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从简,除近亲属外,一般不安排宴请。
市管干部向本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备案同时,抄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干部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告备案。
第六条 干部和人员违反本,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
第七条 干部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铺张浪费或者搞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高标准严要求,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干部和人员执行本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干部和人员违反本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行为不、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淮北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等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委应当组织、指导行政村、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村(居)规民约等,对本地区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具体规范。村(居)在认真执行本的基础上,应当带头遵守村(居)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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