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徐州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了!万一夫妻一方能偷偷买房卖房怎么办?
导读: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郝敬良(图左),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图右),对市不动产登记局即将推出的便民新举措,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这一房产登记新规进行解读…
▲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郝敬良(图左),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图右),对市不动产登记局即将推出的便民新举措,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这一房产登记新规进行解读。
莫慌!据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介绍说:该项符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
根据相关,自2016年开始,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夫妻双方可以不同时到场,即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可以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
那么在我市不动产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新规出台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吉军表示,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财产权即为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便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认定为共有人,该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如同夫妻其中一方到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然后在卡里存钱,无论是存钱或取钱,银行也没有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且银行卡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但这并不影响该存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属性。”孙主任说。
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他们对不动产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开通了查询功能,即是说,夫妻双方可直接查询对方名下所登记的不动产情况,夫妻间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载的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记载。
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登记证上有没有自己的名字无所谓。有这样想法的人,要留点心。自新规实施后,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房屋,不需配偶到场签字确认。
如果按照过去的审查方式,卖房子时,刘硕和关昕必须由夫妻双方二人共同到场、且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才能到场。
但今后,女方只要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到现场,向登记机关表示这是自己单独所有的住房,那么不需要男方到场,她就能顺利的处置这套房屋。
如果女方向登记机关表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那么夫妻二人都需要持身份证、结婚证办理相关手续。
市民张女士说,自己就是特别怕麻烦的人,当初买房子时全部是丈夫一人去办理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也只写了他一个人。“当时我想那是我们婚后的财产,写不写名字我都是房产所有人之一,所以根本也没在意。”张女士说,面对新规,是不是她这样的隐性共有人都要赶紧去加个名字。
“不论是夫妻还是其他任何关系,只要是不动产共有人,但是是隐性共有人的,我们都要尽快来加个名字,用实名登记来自身权益。”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物权法》中明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意思即是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该不动产。
而如果张女士真的遇到了丈夫瞒着她,私自把房子卖了,资金也悄悄转移的情况,张女士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用《婚姻法》来自己的利益,在协商不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自己利益。但如果曹女士及时地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麻烦就会少很多,权属明确,自己的利益也更有保障。
●不动产登记局仅是一个物权公示机构,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如何支配,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商定,作为家庭外的机构,他们无法进行干预,而如果违反了《婚姻法》,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依法取得不动产记得及时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发现,有些事实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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