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
导读: 2016年,对娱乐圈来说,是个多事之秋,多对明星夫妇被曝出婚姻危机,还有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对簿公堂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释,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2016年,对娱乐圈来说,是个多事之秋,多对明星夫妇被曝出婚姻危机,还有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对簿公堂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谁?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释,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是在具体的离婚案中,孩子的归属问题往往更加错综复杂。
李某与郝某2014年结为夫妻。婚后,俩人感情并不和睦,因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2016年4月底,法院作出民事调解,李某和郝某自愿离婚,儿子随郝某生活,李某每月向郝某支付抚养费。调解书下达后,郝某并没有按照调解书要求抚养儿子。实际上,儿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认为,儿子长期随她生活,郝某未尽抚养义务,郝某与儿子的抚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于是,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自己抚养孩子,由郝某支付抚养费。
对此,郝某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遵守。郝某还提出,李某所说的并不是事实。由于李某的种种行为,致使他没有机会接回孩子,最终导致孩子上户口的问题没有解决。郝某表示,不同意由李某抚养孩子。
沁县认为,两人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调解书下达后,郝某未能将孩子接回,也未申请执行,孩子一直由李某抚养至今。考虑到孩子起诉时仍未满两周岁,应由李某抚养,郝某承担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俩人的儿子随李某生活,被告郝某每月向李某支付儿子抚养费4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按年支付。
司法实践中,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
在这起案件中,郝某原本获得了抚养权,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时,法院自然就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是女子田某,被告是男子赵某。2006年夏,两人经介绍认识。2006年底,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生有一个儿子。因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田某说她对丈夫不够了解,婚后丈夫脾气十分暴躁,而且嗜赌成性,动不动就打人、摔东西。2014年前后,赵某两次田某,这让田某更加无法。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然而,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子归他抚养,田某可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查明的情况是:田某和赵某于2006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田某是再婚,带着与前夫所生女儿与赵某共同生活。婚后,俩人生育一子。2015年12月23日,赵某因吸食毒品被机关行政15日,后被强制隔离。
襄垣县认为,田某提起离婚,赵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田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田某是人民教师,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由其抚养儿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俩人离婚,婚生子由田某直接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60元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相关司释,离婚后,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决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若患重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抚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基本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关于孩子的成长,不能单纯考虑父母哪一方经济能力强就判归哪一方,孩子的生活习惯、接受教育的便利程度、孩子的性别、父母双方有无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父母双方均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还会优先考虑如下情形: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这些都会影响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
女子李某与男子周某原本是一对夫妻。2013年年底,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婚生女由周某抚养,李某每年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双方还约定,李某可以随时女儿。
此后,李某一直积极履行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女儿抚养费。在女儿方面,周某一开始还比较配合。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李某可以将女儿带回单独照顾。但从2016年年初开始,周某以多种借口李某女儿,使得李某几个月都没能见到女儿。最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她对女儿享有权,每个双休日和一半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有权将女儿带回单独照顾。周某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
对此,河津市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中,李某与周某离婚后,双方所生女孩由周某抚养,李某享有探望权,周某应予以协助探望。法院判决,李某在节假日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周某应该予以协助。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关于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时长、地点、方式等内容,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不论是通过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或对于上述问题均应明确、清楚、具有可操作性,不要为后期在执行问题上留下隐患。
同时,关于《婚姻法》的司释(一)当中也,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之后同样可以单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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