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解释来了已婚的和准备结婚的都要看……
导读: 最高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该司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
最高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
该司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此前作出的相关司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短短一部司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义务。
2003年12月,最高出台“婚姻法司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看懂了吧,当年制定这样的,主要就是为了交易安全、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的呼吁日益热烈。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代表分别提出5件,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的审查。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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