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施秉法院:未领证办完婚礼后分手 彩礼被判酌情返还
导读: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对青年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在一年后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获得法院部分支持。小平和小兰经自由恋爱,并按照农村习俗…
中国网中国视窗讯: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对青年未领结婚证便举行婚礼,并在一年后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女方返还彩礼,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小平和小兰经自由恋爱,并按照农村习俗办酒结婚,但一直未领结婚证。两人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兰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并长期不回家,也不与小平领结婚证。小平认为自己的感情受到伤害,不愿与小兰一起生活下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兰及其父母返还自家送去的彩礼48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1529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共计655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均表示愿将小兰的陪嫁物品折抵彩礼31958元。举办婚礼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的和议行为,因此,双方均应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举办婚礼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小兰家应对彩礼予以酌情返还。据此,判决小兰及其父母返还小平彩礼20000元,且小兰陪嫁的物品归小平家所有。(文/马浩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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