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婚、结了婚、刚离婚的人注意!最高法今天这句话关乎你一辈子的幸福
导读: 柳晋阳小笙的麻烦在于,他与原配爱人的姑姑“假结婚”,好心帮忙对方在置房,却在拿到离婚证后连收四份传票,莫名其妙成了姑姑高达140多万的共同债务人。而更多人可能遇见的情况则是,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说你…
柳晋阳小笙的麻烦在于,他与原配爱人的姑姑“假结婚”,好心帮忙对方在置房,却在拿到离婚证后连收四份传票,莫名其妙成了姑姑高达140多万的共同债务人。
而更多人可能遇见的情况则是,离婚之后,债主突然跑出来,说你的前夫/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你来还钱。别人借的钱,你不知情也没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还债?
今天(2月28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以下简称《补充》)及相应新增两款,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
云南曲靖某事业单位员工朱桂华就过“被负债”。她离婚第二天,前夫失联,从此几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来找她要求还钱。她的工资卡被冻结,住房被拍卖,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因为伤心过度,被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在武汉某事业单位工作的严敏,因为前夫欠债1200万,被讨债人天天追着。口被红漆喷满了“杀”的,自己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班也上不了,也不敢出,曾经数次想。
除了女性,也有男性因前妻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在武汉当老师的王文汉前妻好赌,2013年欠下60万债务。他为前妻还清债务后却发现前妻竟欠债800万!而现在他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都要用于还债。
据扬子晚报报道,前些日子,江苏发生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常州一对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办理离婚,当初出面借钱的男子净身出户,最后还是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面抗诉,江苏省高级改判,才帮债主撑了腰。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据了解,现行的《婚姻法》于2001年修正,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问题专门: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最明显的变化便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的。据了解,当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在此情况下,2003年12月,最高出台“婚姻法司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为: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
而今日(2月28日),最高公布了《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
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对于前述案例中的“背债”人来说,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这些是虚假债务,或者是前夫/或前妻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法院判决将会有所改变。
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对婚姻法司释(二)作出的补充,在家事审判工作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夫妻双方和债权人权益。
法律硕士出身、温州某县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林,与配偶多年分居,而其配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20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随后林被列为共同债务人,家庭唯一住房被拍卖,工资亦被冻结,致使林与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居无定所,生活困顿。
“2015年11月,我与原配离婚,孩子、房产都给了原配,然后与原配的姑姑假结婚,她姑姑比我大很多岁,当时她姑姑告诉我假结婚是为了给她的儿子买房,”小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个假结婚期间,我们没有共同生活过,各自仍与自己的爱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姻持续到2016年12月,领取离婚证后,我收到了四份传票,金额高达140多万,原来婚姻期间,我原配的姑姑高额举债。”
小笙的官司即将在今年4月份开庭,为了高利贷连春节都没过好的他,对今天公布的《补充》有些失落。
“本来指着今年是不是能够给修改一下,结果今天公布的这个补充,发现跟自己不沾边啊,感觉又是没了希望,”小笙说,“不太人情化,也不好举证,双方有一方不在场,一方去借债,谁知道这钱是用于生活还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共同借债共同立字据?而且,我觉得补充的都是个案个例,并不能代表大多数的夫妻债务关系。”
不知配偶悄然借得巨款,却在“24条”之下被法院判为“债务人”的人们,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群体,他们自称为“反24条联盟”。
“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分别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小羽妈妈”统计了“被负债者”的问卷调查。她说,截至2016年8月初,共收到来自23个省市自治区共106份问卷,统计显示:
联盟中人此前对“24条”的修改寄予巨大希望,而在因对方隐瞒债务并在离婚后成为“被负债”的他们眼里,本次《补充》很难带来更有利的改变。
一是,不符合婚姻法立法原意,尤其是41条夫妻共同债务和17条家事代理相关,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而不问实质上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非举债一方是否有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举债一方是否超越家事代理权限?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违反了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明规则,在目前中国普遍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24条两种例外情形在实践中几乎没有适用余地,非举债也无法证明原本不存在的所谓事实。
三是,24条推定夫妻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实质上是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民法通则第87条有关“连带责任须由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的,而司释本身不是法律,不能作出连带责任,否则有违反上位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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