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赘签“招婿合约” 离婚讨要11年工资
导读: 霞浦县法院消息(陈美花)“如果她要离婚,那就必须遵守‘招婿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我在结婚时的一切花费以及这十一年来的工资……。”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准予郑晓惠与吴懿然离婚。婚生女吴盈盈…
霞浦县法院消息(陈美花)“如果她要离婚,那就必须遵守‘招婿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我在结婚时的一切花费以及这十一年来的工资……。”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准予郑晓惠与吴懿然离婚。婚生女吴盈盈跟随郑晓惠生活,吴懿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给付5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0月间,吴懿然入赘郑晓惠家与原告同居生活,双方签订“招婿合约”,约定“如果女方,男方在结婚时一切费用和每年工资由女方一次性给男方”。
2005年1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5月15日生育女孩吴盈盈,现跟随郑晓惠生活。郑晓惠曾提起离婚诉讼,该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郑晓惠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系婚姻关系,应受法律。现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郑晓惠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郑晓惠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吴盈盈现跟随郑晓惠生活,改变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郑晓惠诉请婚生女吴盈盈跟随其生活并要求吴懿然每月负担500元的孩子抚养费,均符律,该院予以支持。因“招婿合约”与我国婚姻原则相悖,该合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吴懿然主张郑晓惠应按“招婿合约”约定其十一年工资共计27万元,该院不予支持。
释法:入赘婚姻在中国并不少见,通常是指男女结婚后,男方到女方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方家无兄无弟,为了传接代而招女婿上门。招婿上门本无可厚非,但我国《婚姻法》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任何人不得强制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婿合约”明显与我国婚姻原则相悖,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村子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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