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析法|“女方无重大男方要离婚就得赔巨款” 此类“保婚”协议有效吗?
导读: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
阿美和阿军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经过一番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且两人为了确保协商“落地”,还签订了涉及离婚内容的“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
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当庭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方,但阿军未能举证阿美存在上述情形。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款来阿军的离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判决结果出来后,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中华人民国民》(以下简称《民》)施行前,我国婚姻法了婚姻原则;《民》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婚姻的行为”,第一千零四十“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互相尊属羊的今年多大重,互相关爱;家庭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但不应婚姻,婚姻既包括结婚,也包括离婚,而所谓“保婚”协议若以类似于“谁在婚姻关系的存续过程中提出离婚,谁就要付出赔偿巨款”等离婚为主要内容,则其就会因涉及他人离婚,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阿美和阿军的约定就属于以赔偿巨款为代价离婚的情形,该情形违反了《民》关于婚姻的,缺乏性及合,故应确认阿美与阿军间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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