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29日
导读: 前期无地居住,暂住少林村一废弃烟炕内,于1985年生子我李江涛。后来李聚荣父子从他人处购得位于少林村三组少溪河以南房产一处。宅内空白处上房刚打好地基,父亲李金旺却于1991年重病不治撒手人寰,当时家中有祖父李…
前期无地居住,暂住少林村一废弃烟炕内,于1985年生子我李江涛。后来李聚荣父子从他人处购得位于少林村三组少溪河以南房产一处。宅内空白处上房刚打好地基,父亲李金旺却于1991年重病不治撒手人寰,当时家中有祖父李聚荣,母亲熊金玉,被告李巧玲及我。母亲因高考被冒名顶替而患有间歇性症,我当时6岁,李巧玲17岁。1992年,介于少林寺村特有的地理和经商便利以及家庭状况,经村干部及亲族说合,在众多证人下,由祖父代理我和母亲与王五鸟、李巧玲协商了自己的养老及日后的抚养问题,涉及家庭财产分配的问题。当时的口头协定是:王五鸟来到李家后委托他和李巧玲一起赡养老人抚养我,并协定家庭财产是留给我的,日后待我长大结婚时,村里再给王五鸟分配宅。二人对于各自的婚前及婚后财产也做了各自意愿表示的约定,并对二人婚后的财产做了和承诺,并无违反《婚姻法》及其他法规之。在此口头合约下,1992年农历8月2日,祖父李聚荣签立《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这同时是一份委托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故不一定需要当事人签字。此协议书的主旨为财产的流转分配,形成债的关系,故适用于合同法。
共同生活期间,我母亲在少林寺景区做环卫工和捡拾易拉罐为主要生活来源,被二人继承父业在少林寺景区内从事旅游生意的经营。多年来,母亲及我所穿衣物都来自捡拾和相邻赠送,而我小学从未支取一分钱学杂费,初中获得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之星”学金证书,根本毋须支出学费,家中房屋自幼以出租为收益。且期间我勤工俭学,周末及假期随同母亲一同在景区内捡拾易拉罐,自己所得每一分钱都交与李巧玲。期间王五鸟我偷盗位于少林景区内一停放挖掘机内柴油,我初中因为此夫妇经济和家庭冷暴离家出走,而后中途辍学。而祖父年迈之时因为王五鸟掐断照明电源致使老人起夜摔倒造成股骨骨折,而二人以经济拮据为由不予医治,最后在病床上熬死,还是姑姑操办了丧葬事宜。
被二人在我2006年赴苏州打工之时,2007年在少林小区申请宅一处,并建造房屋。2008年回到登封时,李巧玲为了达到占有我二人在少林村三组村组内人口红利等福利收入及王子沟房屋及产生的房租收入,以为我投资旅馆生意为由,我入住少林小区,并声称少林小区房屋系为我所建,而花掉了的人口红利,至此我才得以知道此红利的存在。2009年我结婚之时,李巧玲虚构事实,言称被骗13万巨款,并在村中声称是我结婚向他要钱太多而将她逼疯,此事在少林村一度成为村民的闲言碎语。且李巧玲通过装疯卖傻(母亲的间歇性症是后天形成,根本没有遗传性,而李巧玲利用了母亲为病患者这一点),思想、虚贷等等手段,以期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从姑姑那里听到有此协议书存在的事实。
在与此夫妇近年来多次交涉过程中,此二人声称协议书早已丢失,且称协议书内容为他们的婚姻事宜和我无关。多年来向其求证得到的是和。因被二人的行为致使我抑郁加重,郁气难解,导致十二指肠穿孔重病住院一月有余,母亲自2013年8月1日被李巧玲并后本已好转的状态又遭打击,现在身体和状态日趋恶化,有家却不能回,而我本人因为自结婚以来债务及多年漂浮不定的生活致使创业失败,负债累累。现却被冠以“信用卡诈骗罪”嫌疑犯的头衔,二人一生的命运就此改写,此夫妇二人对的渴望已经到了的地步。
2015年8月11日,在我代理母亲与此夫妇在“熊金玉赡养纠纷”一案中,为了主张母亲对王子沟房屋应有的继承,我出示了祖父李聚荣的宅使用权证。而此夫妇拿出了那张红布协议,就在此时当我得知此份协议全文内容的同时,此夫妇称此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赡养老人就要继承家产,声称位于少林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归他们所有!被二人非法获得房租收益有证可查258750元,而我在村组中收入至今不知道有多少,保守估计在15万左右。涉案金额最低保守估算为408750元。
而我本人因为此夫妇家庭冷暴和侵害财产,初中中途辍学,多年来远离家中在外打工,生活窘迫而郁郁不得志。此夫妇在我二人面前不仅隐瞒了抚养我的义务和责任,还隐瞒了房屋属于我的事实。而我常年不在家中,这个秘密一直到现在才被揭晓,介于我弱势,此夫妇多年来明目张胆我,我的名誉,给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原本一个品学兼优,少小懂事早成的孩子现在却因为此夫妇及家产使我创业受阻现背负着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李巧玲作为一名亲女儿,亲姐姐为了家产,不顾一切手段在村干部和村民面前毫无根据和事实,极力和我,多年来我受家庭和剥削外出打工,不愿见此夫妇,也给二人和我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时间。
综上所述,被人与我之间没有任何抚养关系的实质存在,为了其,被人在隐瞒协议书和侵占在村组中收入的情况下,与我达成母亲的养老事宜,而现任村组干部却不知此夫妇隐瞒了这一。这一切都是被二人实施犯为而披上的外衣,犹如那份协议书,两张红布合二为一就证明了其义务的履行与财产的交付。但事实是被人瞒天过海隐瞒了这一,期间通过多种虚构事实等手法,巩固其所得,给我二人身心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损失。
当我得知此协议后,我回顾姑姑的讲述及查阅相关法条,确定了此协议的性质,此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我一一查明:当时介于我家庭状况及少林寺特有的地理及经商,祖父招孙女婿王五鸟入赘,当时对家庭财产早已做了析产协议,指明当时房屋归我所有,当我将来结婚以后就要考虑到王五鸟夫妇的宅问题,协定了在我结婚
以后,村里给王五鸟再分配宅自己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相关,此协议书当时受《婚姻法》《民法通则》的而有效。
,当时《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还未实施,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法司释(一)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的,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的,除本解释另有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80年《婚姻法》:第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当时《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还未出台,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之,此协议当时而现适用合同法。且当时《中华人民国法》还未出台,故此协议受当时《婚姻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而有效;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的个人财产,包括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财产。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当事人是否患有病,应当根据司法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的当事人的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为限。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的,负连带责任。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而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的除外。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代理人追认。
第十二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以此,排排除了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协议书的主旨为财产流转,形成债务关系,故合同有效。根据法律法规,位于少林村三组李聚荣名下宅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在当时签立这份协议时已经转移给我。而2002年拆迁安置房屋时,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我未年满18周岁,且在村组中尚有属于自己的人口分红的福利收入,根据此协议书的约定及法律法规,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被二人没有任何所有权的依据。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国继承法》1985年:此案中各方当事人以签立协议书的方式分配家庭财产,故不适用继承法。本案不适用此法
代为保管等的基于占有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是在诈骗行为实施以前就被行为人所占有,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却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这与侵占罪有显著的不同。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并不困难,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他人的财物向行为人控制之下转移的过程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使他人受,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定的第三人,而侵占罪则是所有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完全出于其对行为人的信任,而不是行为人以种种手段积极地、所有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而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因此,在所有人不是因受行为人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之后,即使行为人为了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隐瞒或虚口所有人,例如,谎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盗、被抢,拒不退还,仍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反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隐瞒或虚构事实或所有人,使其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258750元。在此过程中,李巧玲通过隐瞒我二人在村组中的收入,并以“被他人骗取巨额钱财”、“装疯卖傻”“住院治病”“为了给我建造少林小区的房屋”而花掉我在村组中的红利收入的理由等虚构事实的方法,且采取装神弄鬼、从事活动、暴打母亲等恶劣手段进一步巩固其。
在我未看到此协议以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房屋是为我所有的事实,也没有将房屋委托于此被人的任何理由和事实,事实是祖父委托给了李巧玲。此案侵害的财产对象所有人是我,而不是祖父,不存在“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此一说法,故侵占罪一说不成立。两被人虽有监护人的身份,有保管的,但我在村组中的收入至今被被人隐瞒,我都不知道有多少,占有的性不成立,又何来“代为保管”一说?被人又以种种隐瞒、虚构事实的做法不予归还,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人或第三人的疏忽、或所造成的。受益人与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人为债权人。
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财产的行为,只有不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刑法并没有不当得利罪,所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为。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可能刑法上的侵占、盗窃、诈骗等罪。如同不能因为、行为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一样,也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而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仅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其他财产犯罪,还可能成立刑法上的经济犯罪。
而被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屋的目的及我的个人财产,采用种种的犯罪手段众人,。虽然的是私人财产,但其暴打亲母,胞弟,违公德与基本的,涉嫌诸如盗窃,、遗弃等犯为,其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对我国合同法等诸多法律的与不屑,此案已经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网络广泛,社会影响恶劣,其犯为是对我国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严重!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刑律,应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首先,窃取的手段是和平的,窃取行为只针对财物而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以此与抢夺、抢劫等取财行为相区别。其次,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是不愿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至于窃取行为是否秘密则在所不问。
本案中,我结婚时入住少林小区的房屋,介于当时位于少林村三组李聚荣宅使用权证的房屋拆迁款项不明,我和二人在村组中人口红利不明,《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不明,皆被被二人隐瞒,其间李巧玲通过种种虚构事实的方法,让我认为王子沟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处置财产,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在本案中,被二人的行为涉嫌盗窃,但一切的根源源于那份《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被被人隐瞒及虚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1992年签立此协议时,位于少林村三组祖父宅使用权证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为我所有,而此被二人隐瞒了这一事实,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基于被人的涉嫌犯为,使我产生种种错误认识,而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达到他们占有属于我房屋和我财产的目的。
在此案中,此夫妇隐瞒的做法致使我根本就不知道房屋是留给我的,“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说法不成立。通俗些讲,王子沟房屋的所有权在协议签立时已经转移给我。此夫妇对此房屋没有任何所有的。而他们通过隐瞒,虚构事实及其他手段实际占有和控制了王子沟河南第2排的房屋,诱使我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致使我本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他人的财产,同时又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在本案中,被人首先涉嫌构成诈骗罪,而后犯为败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但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也无任何财产,为了达到其非法占有合同中财产流转物房屋的目的,却此协议书真实意思而隐瞒,言称赡养了祖父而得到房产,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行为指“负有告知义务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等的方式不履行其义务,使已然陷入错误认识的相对人继续维持或是强化了错误而处分了其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基于诈骗行为的概念,诈骗行为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构造特征:行为人对已陷入错误认识的相对人——采用了隐瞒的方式——继续维持或强化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相对人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然而,在诈骗行为的场合,不仅其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在客观上也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换言之,诈骗行为从其主客观方面来说,是能够成立为诈骗罪的。基于其构造特征和刑法性质,诈骗行为在行为方式、是否负有告知义务和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时间上与作为诈骗行为相区别;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与不当得利相区别;在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上与侵占行为相区别。
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告知之义务却隐瞒不告,致使被害人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的犯罪。人地位是诈骗罪的核心问题,其界定应采取二元的法义务说,即形式的法义务说和实质的法义务说的统一。形式的法义务包括法律、职务或职业、合同、先前行为和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告知的义务,实质的法义务是指隐瞒与虚构事实对于诈骗财物的发生具有等价性。
我在得知此协议书的存在后,与其夫妇多次交涉中,介于亲情及家庭等关系,提出只换房屋,不再追究任何经济问题,做出了巨大让步,但此夫妇二人认为对抗的对象是我,不屑一顾,置国法于不顾,在法庭上出示此份协议书,公然此协议书的和事实,拒不承认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房屋二人没有任何的事实,却隐瞒协议书本意,冠以所有的理由。表面看似其理由合理,实则涉嫌构成犯罪。瞒天过海,亲情,,为此,当我二人的被任人宰割的时候,我只有以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法律,惩治其。为此,我一生都不会原谅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被人李巧玲明知房屋是为我所有,却故意隐瞒此事实和我在村组中人口收入,使我认为位于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屋使其出资所建,并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且期间通过多种虚构事实,等方法使我选择了少林小区的房屋。致使我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
被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合同真实意思,虚构事实,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24条第5款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第(五)项造成被害人、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处罚。
因此案侵害时间久远,性质恶劣,对我身心和经济上造成重大创伤及损失,在社会和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影响恶劣。
和母亲的权益,打击犯罪,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特向贵局提出,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两被人李巧玲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我在此特请求贵局予以立案侦查,根据侦查结果和事实,依法惩治,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李聚荣生前是由被告李巧玲、王五鸟赡养,去世后的丧事更是由二被告一手操办,该组中的房产现归二被告所有”
被告李巧玲、王五鸟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李江涛、王五鸟照顾母亲的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将李江涛抚养长大成婚,也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赡养着原告,同时,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新村王子沟河南第二排6号的房屋属于二被告所有”
李巧玲言称“一年房租6000元租了有10年都供李江涛了,近几年一年3万元房租,租了5年都有合同”,而王五鸟声称“涨是不会涨,又续签了”,李巧玲声称“盖简易房花了六、七千块钱”。李巧玲陈述“当时的病很劲大”王五鸟说“一个月1200元药费,照了三年病,你看我花了多少钱。李江涛结婚那天,我在场,李巧玲在医院住着,去新乡看病,一月1200,一月1200多,一天不断,吃了三个月。”李巧玲:“就这我多少能干点活就去饭店招呼着,我去摆着摊,我去给人家打着工”王五鸟:“这孩子就没一点”
),在少林水厂对面经营纪念品生意(临摊位我村卢少兵),在少林寺山门以西经营烤红薯摊位(临摊位塔沟村钦),所得款项全部上缴给李巧玲。并于2003年夏天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习武,2004年被骗至天津传销花费5000元,2005年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科工作,下半年在阳光洗浴城做领班,2006年在渔家傲海鲜店做划单员,同年9月份赴苏州华硕电脑有限公司打工,2008年回到登封在嵩山少林寺第一武术学院科工作,至此一直未同被二人一同生活过。同年得知我和母亲在少林村三组一直都有人口红利收入被王五鸟用于承建位于少林小区的房屋。为此我向李巧玲索要此款项,她最后投资6000元说是为我在少林小区投资旅馆生意,因为之前我向她提起在王子沟家中开办旅馆。直至2009年我结婚之时,她装疯卖傻,装神弄鬼住院,且在此情况下返还我11000元钱。至今除了我欠王五鸟的1万元被充作母亲的赡养费,除此无任何经济来往。介于上述事实
从2000年至今,被二人支出费用为:2001年一年的生活费共计1000元,传销5000元,旅馆6000元,结婚11000元,习武学费共计1500元,生活费2000元。总计26500元。而我在少林寺景区从事旅游生意的收入远远不止这些。这一切皆有证可查!且是在隐瞒我二人在村组中的收入前提下,何来供我之说!而李巧玲结婚之后她所谓的在饭店帮忙等等一切和我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且近年来他不务正业,整日外出,在郭店村金阳光宾馆干了仅仅3个月时间的服务员,其他时间除了游荡就是认识一些社会人员。
李巧玲言称2015年简易房出租一年9000元,加上现有房租是一年40000元,由此推断自2010年至2014年房租为每年31000元。而其言称每年的房租是3万元。根据租房者提供收据证明2014年房租为34750元,2015年房租为4万元。而王五鸟言称“涨是不会涨”。由此计算2010-2015年房租总数为31000*4+34750+40000=198750元。由此可见李巧玲与王五鸟的常态性,据李巧玲自称房租6000元租了10年,则保守计算为60000元,综上。房租收益共计258750元。既然被二人自称是赡养了老人而得到此房屋,为何还要向他人计算房屋出租收入多少?明显的!为了其行为,言称“这孩子没”!而我自幼为家里帮忙干农活,上学期间勤工俭学。母亲靠做环卫工和捡破烂为生,从未给此夫妇添加过任何负担,何来“没一说”?到底是谁没!
取证律师要求查看《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摄录人员疑问:这是撕开的?律师:这是两份王五鸟:这是“他”那一份?李巧玲:两份在一起的一式两份嘛,在一起才有效的。一人拿一半嘛。王五鸟:这是我那一份,这是他那一份。我是履行我那一份义务,我都履行了(liao)了。律师:这是一式两份,给那一份拿出来叫我看看,是咋写了。王五鸟:你先看看,看看这一份,我这一份,我那一份我已经履行过我的义务了(liao)了,我给他结了婚,那了(liao)了。我是已经完成了,我的任务就是这写的,学谁说那我给他任务完成我就不管那事了。律师:这咋不显年月日呢?年月日在你那呢,这是两份在当中撕开,连贯着呢,这应该是两半,应该有年月日这咋不见年月日?这是在当中撒开的两份.....王五鸟拿来另外一份:这和那一样,这是1992年农历....这不是...律师:不是,我给你说,实际上这两份是在一起兑起来统一的,王五鸟:不一样!肯定不一样,江涛一份,我一份,律师:我知道,这是上一页,下一页,王五鸟:不不不!我类那是我类,他类那是他类,律师:来,别,让我看看这东西有啥不一样....这是完整的,这实际上说白了啊,这就是那,就是过去咱说那,我见过这种布,因为俺老掌柜是,俺爷是老五,俺这个爷是老四,俺老掌柜是过继到这四爷了,这是一个完整的这协议,王五鸟:嗯。律师:为啥撕开一式两份类,就是嫩媳妇(李巧玲)说那,搁在一起,一人各执半截,这不是,各执半截,这个协议就是一个完整的协议,撒开......(律师拍照中),这是一个大完整协议...摄录人员:看不清。律师:这标题就是:立继嗣招婿养老协议书,王五鸟:嗯。律师:这不是.....王五鸟:以前俺那趟(方言:那个,指某个人)也在这写着呢。沉默.....律师:以前是在这旁面(这一面)类,王五鸟:嗯。律师:在这面写着类。王五鸟:俺那趟都在写着类。律师:1992年...(画外音,李巧玲在门外吵闹声)王五鸟:闲日他得...,成天闹腾...李巧玲进门:我给你说...王五鸟:嗯?李巧玲:给那照那都删掉,王五鸟:啥?李巧玲律师:不叫照,给这给我删咯,给这里面照的都给我删咯,律师:不是,我给你说门(嘛),李巧玲:不中,你给它删咯,律师:回去叫他(李江涛)看看,王五鸟:不能叫他看,李巧玲:不叫他看,律师:当时类东西写类.....,李巧玲:不中,不对,律师:嗯,李巧玲:看咯看真件,不看这,律师面向李巧玲:哦,你是看真账(件)??李巧玲:给这里面你照这,录这都删咯,律师:中,中中..王五鸟:他都不按照这来,那天他都看过了,他不照这来,李巧玲:照这都给我删咯,王五鸟:这孩子不照着来,你着不着(知道不知道),去拿两瓶水去,我去拿两瓶水去。王五鸟离开。李巧玲:全部删咯,律师:就这吧?李巧玲:都给他删掉.....(鸡叫声)李巧玲:叫我给你删,律师:你删,一样一样....哎你别开声音嘛,那不是声音...律师帮忙删除....摄录人员:就这一删妥了。律师:一按这就妥了。李巧玲面对摄录人员:这啊,敢乱弄着到处...律师:你不相信你表叔?李巧玲:我不是不相信,不能往那照,到时候拿出来大家都看,那是公证的,知道不知道?律师....摄录结束。
至2015年6月12日,我从未得知此协议内容。(多次向其求证皆是言称“搬迁时弄丢了”)。而被二人对突如其来的查证猝不及防,语无伦次,话语前后矛盾,。王五鸟声称“这是我那一份,这是他那一份”说明我应有一份。但自始自终此夫妇一直隐瞒了这一,何来“已经履行过义务”?
我与此二人的关系:一个连面都没见过的“表叔”就“骗”过了他们,可见我们之间的亲疏远近,亲情,何来抚养一说!
王五鸟,李巧玲假意换房,只为拖延时间(当天晚上查明,此时此刻,王子沟房屋被租客搭建起彩钢瓦房,想以承担租房违约之责抵抗我的)
签订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在我未得知《招婿养老协议书》和在村组中收入之前被欺诈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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